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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集采规则有变 中医药产业发展面临新考验

发布时间:2024-11-27 12:05:15|来源:网络|阅读量:3826|会员投稿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而每一次集中带量采购,都是对药品市场机制的重塑。

2024年10月25日,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在历时近1年的研究、论证基础上,第一次发布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文件公开解答会上,湖北省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曾公开表示,第一次发布的征求意见文件已经国家局审批,不会再进行大幅度调整。

然而就在11月25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也让湖北省中成药采集成为了第一个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的全国性集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二次征求意见文件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其中:第一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接续扩围文件将原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调整为1倍;第一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接续扩围文件及第三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文件增加了所谓的价格纠偏规则:“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A竞争单元拟中选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3倍的,需就低调整至3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3倍的申报企业,取消拟中选资格”;同时,第三批全国中成药集采文件还在基准价格测算时增加了K值折算系数。

以上政策的频繁调整,过度性限制了同采购组不同生产企业产品之间的合理价格差异,看似有利于缩小了不同企业间价差,但实际上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市场问题,如行业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中成药的生产成本和质量因药材来源、制剂工艺等因素而异,优质的药材和先进的制剂工艺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但也能保证更好的药品质量。若过度性限制价格差异,可能会致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药品质量,从而损害患者的利益。

据了解,湖北自2021年以来已牵头完成了两批中成药集采,其针对中成药特性制定的竞争规则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也合理保护了中药企业的创新发展空间。然而,此次二次征求意见的大幅调整,推翻了前两批集采的架构和规则设计理念,引发了业界对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关注。

因此,有观点认为,此次调整在限制价格差异方面可能过于严格,有可能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影响公平竞争。同时,该集采政策也为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挑战,可能挫伤中医药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投入和打造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这与国家鼓励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存在一定的不匹配。

为此,多家中医药企业对湖北中成药集采政策调整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政策制定者能够充分考虑成本和质量控制因素,允许合理的价格差异以反映不同产品的真实价值,并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促进中医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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