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新《对外贸易法》删除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配额,国有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书和资质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这是在更高水平上扩大制度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外贸经营权的发展史也是一部逐步对外开放的历史1994年,中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涉及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当时除了国有外贸企业,能够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主要是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从1999年开始,一些大型民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外贸经营权,但在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出口货源等方面仍有一定的门槛随后几年,这个门槛逐渐下降2004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将原来的许可要求改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由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是外贸经营权放开的重要一步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制度并未构成对外贸易的实质性壁垒,但对企业来说仍是一种程序性负担此次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管理条例》,意味着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简政放权方面取得进一步重大进展从审批到备案,再到现在取消备案,是我国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制度开放的体现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也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益尝试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在自贸试验区可以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相关调整将在三年内试行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外贸经营者相关手续精简,便利性显著提高,得到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实践证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是可行的自贸试验区三年的试点为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制度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这次通过修改《对外贸易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条款,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形成双流通发展新格局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后,一方面,市场主体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更加便利,特别是对于刚刚进入对外贸易领域或希望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包括经营范围登记,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备案登记制度,已经可以涵盖外贸经营活动监管的方方面面,不会形成监管空白在多证合一,一证一照,一证一码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环节,如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国营贸易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等,可以直接使用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来认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多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来获取部分信息,不需要通过备案登记制度来认定和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体现,有利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但与此同时,应继续观察备案登记制度取消可能带来的影响,跟踪新业态的发展,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相关管理流程,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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