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治理应关注“可竞争性”
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高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步入常态化监管阶段,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更加规范健康数字经济的治理体系将更加清晰,从而提供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活动的包容性,而且降低了创新创业的门槛,加速了创新,孵化了许多新的数字经济业态利用规模经济和长尾效应,数字经济服务已覆盖超过10亿个人和近1亿个体户,创造了约2亿个灵活就业机会
但是,数字经济领域也存在很多值得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比如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是否必然导致垄断扩大企业规模是每个企业家追求的经营目标,而规模越大,效率越高,就可能导致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局面
再比如,数字经济企业确实有很强的创新基因,但成为巨无霸后是否会保持创新动力和能力,值得观察比如所谓的狩猎并购,就是一些头部数字平台大量收购同类业务领域的初创企业,然后搁置,目的是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还有一些头部平台通过烧钱来拓展市场,可能会挤占风投资金,影响硬技术创新
在传统经济中,企业,市场和政府分别扮演着管理,交易和调节的职能但平台企业打破了上述三者的分工边界他们既是经营主体,也是交易场所,还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许多全新的特征,我们不能简单地应用传统的经济治理方法,而应该从理念创新入手,构建治理体系
传统上,是否存在垄断不仅取决于市场结构,还取决于市场行为如果单纯惩罚大企业,就是在惩罚竞争的赢家,对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提高了消费者福利,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反映消费者福利的一个指标是价格如果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就是垄断行为
而单纯的消费者福利或价格的标准,在数字经济的垄断行为面前往往无能为力,因为很多平台往往会降低价格,甚至提供免费服务不收费不一定意味着免费,也不一定意味着这些企业不具有垄断地位虽然免费服务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如果这种经营策略的目的是为了放大市场规模甚至改变市场格局,最终获得垄断地位,那么从长期来看对消费者是不利的换句话说,消费者福利标准不适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
因此,判断数字经济领域是否存在垄断,不能单纯看消费者福利,更不能着眼于企业规模,而应关注竞争力条件,即潜在竞争者进入或退出市场的便利性。
如果便利性高,潜在竞争者可以对在位企业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个行业只有一家或几家企业,在位企业也无法自由实施垄断,榨取高额利润需要指出的是,竞争性条件的决定因素是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沉没成本,这不仅包括营业执照,还包括用户,数据等条件强大的竞争力不一定导致更高的竞争程度,但仍然可以阻止在位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性条件是平台经济领域可以指导经济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概念
平台经济的监管政策可以侧重于竞争条件如果保持高度的竞争力,垄断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即使发现了垄断行为的证据,也应该尽量不要拆分,而应该尽量降低潜在企业的沉没成本,降低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门槛比如重要的进入门槛是用户数量,就可以考虑连接不同的平台,等等当然,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大平台的相对优势,也不应该忽视平台在大量投资后获取一定回报的正当要求采取政策措施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力的目的是防止垄断行为,而不是盲目追求平台之间的绝对平等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热门推荐
最新动态
文章排行